作者: pili012140 (mike) 看板: joke
標題: Re: [笑話] 憑甚麼開我單
時間: Mon Jun 25 02:06:18 2012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 31-1 條
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
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
幣一千元罰鍰。
本條例 101.05.30 修正第 3、4、7-2、21、21-1、22、27、31、31-1
、33、35、43、45、54、85-2、90-3、91、92 條條文; 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看起來還沒施行的樣子
※ 引述《ru04ul4 (拒絕)》之銘言:
: http://tinyurl.com/bpvdopl
: 慢著 你這張怎麼拍的?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24.218.24.104
推 s0857168:你在尬麻 這裡不是八卦版 這裡是就 06/25 02:35
推 Lavchi:海德格~~~~~~ 救救救↘ 救救救↗ ↘ 就我 06/25 02:44
→ Lavchi: 就↗ 救救救↗ 06/25 02:44
推 XOEX: 極極極 極 極極極 極 極極極 極龍 06/25 03:09
→ tmpss88109: 青青青 青 青青青 青 青青青 06/25 03:21
推 ntcpe27: 眼眼眼 眼 眼眼眼 眼 眼眼眼 06/25 03:38
推 lmf770410: 殘殘殘 殘 殘殘殘 殘 殘殘殘 06/25 03:59
標題: Re: [笑話] 憑甚麼開我單
時間: Mon Jun 25 02:06:18 2012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
第 31-1 條
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,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、電腦或其他相類功
能裝置進行撥接、通話、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,處新臺
幣一千元罰鍰。
本條例 101.05.30 修正第 3、4、7-2、21、21-1、22、27、31、31-1
、33、35、43、45、54、85-2、90-3、91、92 條條文; 施行日期,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。
看起來還沒施行的樣子
※ 引述《ru04ul4 (拒絕)》之銘言:
: http://tinyurl.com/bpvdopl
: 慢著 你這張怎麼拍的?
--
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
◆ From: 124.218.24.104
推 s0857168:你在尬麻 這裡不是八卦版 這裡是就 06/25 02:35
推 Lavchi:海德格~~~~~~ 救救救↘ 救救救↗ ↘ 就我 06/25 02:44
→ Lavchi: 就↗ 救救救↗ 06/25 02:44
推 XOEX: 極極極 極 極極極 極 極極極 極龍 06/25 03:09
→ tmpss88109: 青青青 青 青青青 青 青青青 06/25 03:21
推 ntcpe27: 眼眼眼 眼 眼眼眼 眼 眼眼眼 06/25 03:38
推 lmf770410: 殘殘殘 殘 殘殘殘 殘 殘殘殘 06/25 03:59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